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2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