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