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章 计量监督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