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十条已修改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