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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七条

有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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