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有效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8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