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六十二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