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十二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