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五十九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设立由全体成员参加的成员大会,其职权包括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选举和罢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理事长、理事和监事,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经营方案及盈余分配,决定对外投资和担保方案等重大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设成员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社选派的人员担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