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四十六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