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