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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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