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章 成员第二十四条有效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要求加入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