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章 成员第二十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