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十四条有效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