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一)未经登记、备案,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

(二)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或者注销登记后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期限届满或者临时活动被取缔后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

(四)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委托、资助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

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与其合作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