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准予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业务范围;

(四)活动地域;

(五)首席代表;

(六)业务主管单位。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将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以及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