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章 登记和备案第十三条有效对准予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业务范围;(四)活动地域;(五)首席代表;(六)业务主管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将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以及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