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七条已修改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