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十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