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