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