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