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船舶进出港口,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