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