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章 港口经营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