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