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