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章 收费公路第六十五条有效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