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