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民用机场应当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
民用机场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
(一)具备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服务设施和人员;
(二)具备能够保障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和人员;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保卫条件;
(四)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
(五)具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际机场还应当具备国际通航条件,设立海关和其他口岸检查机关。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