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章 民用机场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本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本法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