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章 航空人员/第二节 机组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必须采取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