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章 航空人员/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航空人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还应当参加定期的紧急程序训练。空勤人员间断飞行的时间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时限的,应当经过检查和考核;乘务员以外的空勤人员还应当经过带飞。经检查、考核、带飞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