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三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已修改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班期时刻或者飞行计划飞行;变更班期时刻或者飞行计划的,其经营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故变更或者取消飞行的,其经营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一百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