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八条已修改仅在下列情形下,受害人可以直接对保险人或者担保人提起诉讼,但是不妨碍受害人根据有关保险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提起直接诉讼的权利:(一)根据本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保险或者担保继续有效的;(二)经营人破产的。除本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抗辩权,保险人或者担保人对受害人依照本章规定提起的直接诉讼不得以保险或者担保的无效或者追溯力终止为由进行抗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一百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