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第四节 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一百四十条已修改依照本章规定提出的索赔或者发出的指示,无论是向缔约承运人还是向实际承运人提出或者发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指示,只在向缔约承运人发出时,方有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一百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