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第一百二十八条已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其他规定,除赔偿责任限额外,适用于国内航空运输。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一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