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第二节 运输凭证第一百二十二条已修改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影响托运人同收货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不影响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权利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任何与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不同的合同条款,应当在航空货运单上载明。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一百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