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就下列权利分别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二)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三)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