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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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