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已废止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