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