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