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