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