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