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