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八条已修改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