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已废止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一)战争;(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