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七十一条已废止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