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四十八条已废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