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