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